解除劳务合同(15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相信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解除劳务合同,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解除劳务合同1单位名称:
职工姓名: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原因,属以下第项等项情况:
合同期满;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职工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职工自谋职业要求辞职,单位同意;职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职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单位开除、除名;
1、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3、单位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裁减人员;
4、由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商;
5、单位濒临破产,需精减人员;
6、单位宣告破产;
7、单位被依法解散;
8、职工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合同;
9、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
10、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
11、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12、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13、职工参军入伍;
14、职工考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单位不支付工资和保险待遇;
15、上级组织要求调动,双方协商一致;
16、经人民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终止劳动合同;
1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被聘用职工本人意见:________________
签(章)字: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日
用工单位意见:________________
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日
劳动行政部门签署意见:________________
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日
注:本证明书一式三份,职工本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各一份。
解除劳务合同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劳部发〔1995〕223号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你好,由于你的问题提的不太具体,我无法了解事件的详细情况。所以,只能够提供两点泛泛的回答如下:
一、违约金赔偿。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处于弱势地位,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动法》(简称)等相关法规是以保护劳动者作为立法原则。法律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违约金之约定,要求相当的严格。《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五条规定: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过“专项培训费用”以及在劳动合同中有“保密义务”约定的两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所以,即使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基于合同违约金,向劳动者提出赔偿,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形的,将不获得支持。
二、实际损失赔偿。劳动者确实不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致使用人单位发生了实际损失,并且用人单位可以举示相关证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以及《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应予支持。
希望上诉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具体的细节如果不方便透露,可以咨询当地律师。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恢复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仲裁和诉讼期间工资损失。
因为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导致的劳动者的工资损失,应该由违法一方承担,所以劳动者是可以要求该工资损失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只能要求劳动者赔偿一定的违约金。
解除劳务合同3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平等协商,就终止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的《劳务派遣服务协议》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双方终止《劳务派遣服务协议》,甲方劳务派遣服务期限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二、甲方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解除与派遣至乙方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该部分劳务人员由乙方整体接收安排工作,建立劳动关系。
三、甲方因终止双方合作协议而解除与派遣至乙方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的,乙方承担该部分与乙方续签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在派遣期间的经济补偿金;
四、乙方应将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劳务人员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劳务管理费在本协议签订后7日内支付给甲方,甲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按实将员工的社保费补缴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从_____月_____日起由乙方与其建立社保关系。
五、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解除劳务合同4解除劳动合同,其经济补偿通常有如下情况:
1。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试用期内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转正后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办理离职手续,无补偿。
2。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 ……此处隐藏8879个字……____就解除劳务服务关系一事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务服务关系,并达成如下协议:
1、 甲乙双方的劳务关系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期解除,双方附属于劳务协议的权利义务同时终止。
2、 乙方保证于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完成所有工作交接,办理甲方所
要求的离职手续。
3、 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赔偿或补偿。双方确认因劳务关系而产生的任何经
济关系已经全部冻结。
4、 乙方同意在劳务合同解除后仍然对本合同的内容以及乙方所掌握的的甲方
的任何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5、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方(签名、加盖指印):
经办人: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解除劳务合同15篇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模板)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一)
存根20xx第 号
兹有本单位职工:姓名 ,性别,身份证号
码 ,,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公司自 年 月 日起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特此证明。
(本证明一式两联,此联为单位联)
单位(盖章):
年月日
(骑缝章)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二)
20xx第 号
兹有本单位职工:姓名,性别码 ,,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公司自 年 月 日起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特此证明。
送 本人
单位(盖章):
年月日
篇二:解除(终止)劳动劳动合同证明书
兹有本单位职工_____,性别__,年龄___ ,工作岗位_____,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__,现住址______________。
劳动合同期限为__ 年,从___年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或______________)。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劳动合同法》第___条第___款第____项规定,本单位解除
动合同。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劳动合同法》第___条第___款第____规定,该职工与本单位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为___年__月___日。
该职工本单位工作年限为___年___个月,发给___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
特此证明。
(用人单位盖章) 劳动者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与该职工的劳有关说明:
1、“劳动合同期限”请填写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2、“解除劳动合同”要在相关空格栏中写明原因: 本人意愿:
①自动离职
②因自动离职被除名
③因本人原因并由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非本人意愿:①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②因用人单位原因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3、终止劳动合同要在相关空格栏中写明是“劳动合同期满”还是“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请及时将档案移交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同时通知劳动者在本证明开具之日起60日内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有关事宜。
篇三: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范本
兹有本单位职工,,身份证号,
住址 。劳动合同期限为 年 月 日 至年 月 日。
因,根据《劳动法》第条 第 款 第 项规定,本单位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我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共计元人民
员工签名:
(用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劳动合同法》条款规定:
第三十六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 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占企业职 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 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 行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其他原因(如:辞职、辞退、开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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